皖西学院学生就业见习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 发布时间:
    2014-09-17
  • 发布人:
    就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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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学2012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就业见习的教育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皖西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皖西学院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在教学计划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就业见习或与就业有关的学习培训。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教育在先,经常教育。
第二章  就业见习安全教育管理责任
第四条  学生就业见习安全教育实行责任制。发生就业见习安全事故,学校、学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就业见习安全教育管理的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教育、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执行;
(二)制定、修订学生就业见习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并施行;
(三)组织就业见习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考核;
(四)处理重大学生就业见习安全事故;
(五)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是学生就业见习安全教育管理责任部门。
第六条  学院对学生就业见习安全教育管理的职责:
(一)制定就业见习安全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二)对学生、教职工进行就业见习安全教育管理;
(三)检查考核就业见习安全教育管理落实情况;
(四)处理本院学生就业见习安全事故,协助学校处理学生就业见习重大安全事故;
(五)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是本院学生就业见习安全教育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书记)是主要责任人,辅导员是具体责任人。
第七条  就业见习学生对就业见习安全负直接责任。
(一)要学习遵守国家、学校、就业见习单位(学习培训机构)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二)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遵守劳动纪律,坚持安全生产;发生安全事故,坚持生命至上;发生矛盾纠纷,坚持依法依规处理;
(三)要配合学校、学院、辅导员、就业见习单位(学习培训机构)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对学校、学院、辅导员进行的安全教育管理进行监督;
(四)对就业见习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三章  就业见习安全教育管理
第八条  学生从事就业见习或参加与就业有关的学习培训,须向所在学院申请,学院审核批准后,学生与所在学院签订《皖西学院学生就业见习申请及安全责任保证书》后,方可离开学校。离校后学生安全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九条  《皖西学院学生就业见习申请及安全责任保证书》另行制定。
第十条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计划执行的情况下,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可以同意学生参加就业见习或学习培训:
(一)学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见习单位,应就业见习单位要求在毕业前须到岗见习的;
(二)应届毕业生参加与就业有关的学习培训;
(三)其它确需离校的情况,由学院确定。
第十一条:就业见习学生办理离校手续的程序是:
(一)参加就业见习及其与就业有关的学习培训的学生,须提供用人单位或学习培训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写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审核后,发放《皖西学院学生就业见习申请及安全责任保证书》;
(三)就业见习学生及其家长(或在征求家长同意并得到证实)在《皖西学院学生就业见习申请及安全责任保证书》上签名后,辅导员、毕业论文(设计)教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签章;
(四)就业见习学生在手续完备,得到学院批准后,方可离校;没有办理规定手续或手续不完备,属于不假离校,不假离校学生,学校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就业见习学生要严格遵守请假时间,按时回校销假。逾期按学校规定处理教育。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学生到达见习单位或学习培训机构,要每周向辅导员报告一次实习情况。
第十三条  辅导员要每周与请假进行就业见习学生联系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处理。
第四章  就业见习安全教育管理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结合安全教育管理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对学院学生就业见习安全教育管理进行考核;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每学期对学院学生就业见习安全教育管理进行检查一次。
第十五条  学院每月要检查辅导员落实学生就业见习安全教育管理落实情况,检查要有台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实行。过去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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